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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梁华与王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华,王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梁华,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赵川村,村民。被执行人王帅,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李家堡乡后洼村,村民。本院在执行梁华与王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陈士伟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