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由标与毛碧玉、陈学朝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由标,毛碧玉,陈学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保字第51号申请人陈由标,男,194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申请人毛碧玉,女,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申请人陈学朝,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人陈由标与被申请人毛碧玉、陈学朝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陈由标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毛碧玉、陈学朝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毛碧玉、陈学朝位于闽侯县的单元房屋及地下室车位。二、查封申请人陈由标位于闽侯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侯房契证(S)字第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遵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凌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