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吴玉凡与姜兆泉、姜兆海、东港市合隆满族乡人民政府、东港市合隆满族乡犸木林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凡,姜兆泉,姜兆海,东港市合隆满族乡人民政府,东港市合隆满族乡犸木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036号原告吴玉凡。委托代理人周德俊,系东港市合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兆泉。被告姜兆海。被告东港市合隆满族乡人民政府。负责人王洪飞,系该乡乡长。被告东港市合隆满族乡犸木林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史洪才,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凡与被告姜兆泉、姜兆海、东港市合隆满族乡人民政府、东港市合隆满族乡犸木林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凡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丽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沁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