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609号,原告刘君诉被告湖南创晨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湖南创晨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609号原告刘君,男。被告湖南创晨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君与被告湖南创晨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份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君要求被告湖南创晨电子有限公司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2.4万元,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由于XX瑶族自治县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刘君借款,被告又多次向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故将债务转移至被告湖南创晨电子有限公司。现XX瑶族自治县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君与被告湖南创晨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份一案中,经审查,现XX瑶族自治县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应当驳回起诉,由公安部门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退回原告刘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何礼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