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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卜俊平与被告卜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俊平,卜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345号原告卜俊平,男,汉族。被告卜建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卜俊平与被告卜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收取250元,由原告卜俊平承担。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苏海生审判员 田 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