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贻力与李永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贻力,李永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044号原告张贻力。被告李永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贻力诉被告李永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贻力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贻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贻力负担。审判员 梁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