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世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玲,蚌埠市龙子湖区远航大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495号申请执行人李世玲,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回族,蚌埠市龙子湖区远航大药房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蚌埠市龙子湖区远航大药,住址: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陶瑞楠,该药房负责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