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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世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玲,蚌埠市龙子湖区远航大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495号申请执行人李世玲,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回族,蚌埠市龙子湖区远航大药房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蚌埠市龙子湖区远航大药,住址: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陶瑞楠,该药房负责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