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孟奇与张长有、杨岩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孟奇,张长有,杨岩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5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孟奇,男,1973年7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长有,男,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杨岩慧,女,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李孟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王商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长有、杨岩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长有、杨岩慧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孟奇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现无执行回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王商初字第0002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尹新忠审判员 黄克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祥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