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王国军、寇殿英、马新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王国军,寇殿英,马新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2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负责人:王涛,行长。委托代理人:曲斌,山东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汝亮,山东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国军,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曲颂军,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寇殿英,女,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马新航,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国军、寇殿英、马新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国军、寇殿英、马新航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国军、寇殿英、马新航的存款24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学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程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