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淅九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小法、王海彬诉邹会先、邹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法,王海彬,邹会先,邹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九民初字第49号原告王小法,男,蒙古族,生于1958年。原告王海彬,男,蒙古族,生于1993年。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邹旭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被告邹会先,男,汉族,生于1965年。被告邹蒙(又名邹晓梦),女,汉族,生于1965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法、王海彬诉被告邹会先、邹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阿妍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法、王海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王小法、王海彬承担。审判员  马华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