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九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小法、王海彬诉邹会先、邹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法,王海彬,邹会先,邹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九民初字第49号原告王小法,男,蒙古族,生于1958年。原告王海彬,男,蒙古族,生于1993年。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邹旭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被告邹会先,男,汉族,生于1965年。被告邹蒙(又名邹晓梦),女,汉族,生于1965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法、王海彬诉被告邹会先、邹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阿妍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法、王海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王小法、王海彬承担。审判员 马华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