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模清与仁化县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147号原告黄模清,男,汉族,住仁化县。身份号码:×××0018。被告仁化县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化县。法定代表人朱光展。本院于2015月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模清诉被告仁化县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模清于2015年5月29日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模清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模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元,由原告黄模清负担。审判员 秦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