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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二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益阳东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龙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张建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东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龙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张建平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二初字第199号原告益阳东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爱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科,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聂伍喜,系益阳东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湖南龙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地址:益阳市高新区东部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建平,男,汉族,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本市资阳区茈湖口镇。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岳峰,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益阳东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益阳东创公司)诉被告湖南龙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湖南龙周公司)、被告张建平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立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后,因原、被告双方认为应当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书面和解申请。又因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李杏芳、审判员蔡立田、审判员彭琦组成合议庭,由李杏芳担任审判长于2014年10月1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科、聂伍喜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岳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益阳东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案情有新的变化,应当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故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龙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张建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益阳东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东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龙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张建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杏芳审 判 员  蔡立田审 判 员  彭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何 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