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3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3878号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蒋忠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华、栾杰,系公司员工。被告陈莲,女,汉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翠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