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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4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千禧年代投资有限公司与于静云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千禧年代投资有限公司,于静云,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4205号原告北京千禧年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号远洋天地61号(住宅)楼2701号。法定代表人徐岗,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红民,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静云,女,1955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文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吴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明立,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千禧年代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静云、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要求确认无效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所买卖的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路×号×幢×层×号,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是关于不动产的纠纷,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故被告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于静云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金台北街×号楼×号,被告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路9号,且涉诉《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标的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路×号×幢×层×号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轶楠审 判 员  刘钧强人民陪审员  印嘉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