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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牛其景与张东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其景,张东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961号原告:牛其景,男,生于1971年3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陈秋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海,男,生于1976年11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其景与被告张东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其景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其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牛其景负担。审判长 杨 镇审判员 赵京花审判员 李枝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记录田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