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丁勇、吴梅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丁勇,吴梅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下简称:工行六安分行),住所地:六安市。被执行人:丁勇,男,1965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六安市。被执行人:吴梅玉,女,1964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工行六安分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经查:两被执行人在办理(该笔)贷款手续时,与申请人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将属其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东大街古城花园14号601室及跃层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丁勇、吴梅玉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东大街古城花园小区14��楼601室及跃层房屋(房产证号:31××43,他项权证号:2726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维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