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825号原告刘某。被告刘某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9月相识,并订立婚约。2013年1月17日,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订婚仓促,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方面极不协调,经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领取(2014)乾民初字第00985号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原告又于2015年5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原告此次起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且未满六个月又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靖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