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4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云建与何建阳、何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建,何建阳,何学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488-1号原告吴云建,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何建阳,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芗城区。被告何学秀,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吴云建与被告何建阳、何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何某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被告何某甲的户籍与住所地均在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57号清华园4幢506室,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何建阳、何学秀的住所地均为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57号清华园4幢506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告何某乙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何学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安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丹凤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