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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惠鑫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崔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惠鑫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439号原告:乌鲁木齐惠鑫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12号。法定代表人:姚碧全,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门瑞萍,女,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江苏西路**号**号楼*单元***号。被告:崔君,女,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部豪庭小区**号楼****室。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惠鑫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鲁木齐惠鑫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 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井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