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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秀梅与被执行人袁士会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秀梅,袁士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黑秀梅,女,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袁士会,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黑秀梅依据(2014)彭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袁士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秀梅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彭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王志宏审判员  赵宏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蓓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