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秀梅与被执行人袁士会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秀梅,袁士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黑秀梅,女,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袁士会,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黑秀梅依据(2014)彭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袁士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秀梅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彭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王志宏审判员 赵宏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蓓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