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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玉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傅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玉民初字第64号原告:傅某。委托代理人:朱小宝。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傅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云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倪维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