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彩侠盗窃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东刑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彩侠,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永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彩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欣、杨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彩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7日4时许,被告人王彩侠伙同“龚姐”,在鞍山市铁东区新华街3栋1单元楼洞内,盗走被害人李明举停放在此处的新大洲牌电动车一台,逃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将所盗窃电动车扣押。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72.9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电动车返还被害人李明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彩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义,且有被害人李明举的陈述、鞍山市公安局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彩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72.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彩侠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彩侠的犯罪行为应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其自愿认罪,且已返还全部赃物,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彩侠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