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新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与常州市金冠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常州市金冠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新商初字第12号原告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号。负责人瞿碗平,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建新,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明明,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金冠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高新区南区龙域西路25号。法定代表人蒋宇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常州市金冠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先由代理审判员徐凌楠独任审判,后依法改由代理审判员熊叶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