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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应海敏与汤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海敏,汤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516号原告:应海敏。委托代理人:康永强。被告:汤惠荣。原告应海敏与被告汤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建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同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应海敏的委托代理人康永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惠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应海敏起诉称:2013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其中载明借款金额为60万元,借期至2013年5月5日,逾期还款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20%。借据出具后,原告于2013年2月7日分两次将60万元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打入被告帐户。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万元,共计7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汤惠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6日,被告汤惠荣因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应海敏借款6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今借到应海敏60万元,到2013年5月5日前还清,如逾期还款,本人愿意按照借款总额的20%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同月7日,原告将60万元通过银行转帐给被告。但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未果,纠纷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划款凭证、情况说明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民事责任。对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主张,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惠荣应归还原告应海敏借款60万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万元,合计72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若被告汤惠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被告汤惠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内容)审判员  沈建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慎莲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