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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黄驰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城刑初字第00178号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驰,男。2010年4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4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6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5年1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驰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丁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黄驰伙同岳某某(另案处理)携带一个废旧轮胎乘坐被害人樊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咸阳市渭城区望贤路日月星城小区门口,乘车期间谎称自己大车手续被扣在朋友处,以身上钱不够为由,骗取樊某某现金700元,后逃离。骗取的现金用��购买毒品吸食。2、2014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黄驰乘坐被害人施某驾驶的出租车,乘车期间谎称到咸阳市渭城区迎宾大道中铁二十局电务处家属院取扣押在他人处的车手续,以身上钱不够为由,骗取施某现金500元,后逃离。骗取的现金用于购买毒品吸食。3、2014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黄驰乘坐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乘车期间谎称到咸阳市湖滨酒店取扣押在他人处的车手续,以身上钱不够为由,骗取赵某某现金1400元,随后又谎称到咸阳市渭城区日月星城小区南门口,以借打电话为由,骗取赵某某苹果4S手机一部,后逃离。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1760元,手机已追还。骗取的现金用于购买毒品吸食。4、2014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黄驰携带一桶假油乘坐被害人吴某驾驶的出租车,乘车期间谎称要到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咸阳师范学院西门口给人还钱,以身上钱不够为由,骗取吴某现金200元,同时借打电话为由,骗取吴某三星手机一部,后逃离。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1062元,手机已追还。骗取的现金用于购买毒品吸食。5、2014年12月24日中午,被告人黄驰携带一桶假油乘坐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乘车期间谎称到咸阳市渭城区毕源东路燕塬宾馆取扣押在他人处的车手续,以身上钱不够为由,骗取徐某某现金600元。后逃离。骗取的现金用于购买毒品吸食。6、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黄驰在西安市后围寨附近被害人樊某某发现并报警,随后将其扭送至渭城公安分局东风路派出所。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驰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黄驰的供述,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施某的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岳某某的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侦破报告、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10KG废油两桶及照片、手机发票、某戒决定书、证明、领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信息表、被告人黄驰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五次,共计价值6222元,属数额较大,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驰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前期羁押20天,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某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