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郭世如与吴迎春、杨帅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如,吴迎春,杨帅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945号原告郭世如,农民。被告吴迎春,如东县信访局工作人员。被告杨帅,如东县住建局工作人员。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绍明,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世如与被告吴迎春、杨帅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世如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世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世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00元,由原告郭世如负担。审判员 蒋小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