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军政与赵伲伦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吴军政,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留古镇汝林村杨家组。被执行人赵伲伦,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留古镇贺兰村贺一组。申请人吴军政与被执行人赵伲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2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67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对被执行人赵伲伦的财产进行多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0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