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吕占江与李凤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占江,李凤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吕占江,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委托代理人吕永富,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李凤伍,男,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占江与被执行人李凤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凤伍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吕占江赔偿款、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合计2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李凤伍存款2600元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春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