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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闸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保利(海陵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蓝朋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海陵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朋世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闸民初字第187号原告:保利(海陵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海陵镇南村大王山西侧(南海一号副馆)。法定代表人:刘文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豪,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远航,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蓝朋世,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海陵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蓝朋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海陵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8.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保利(海陵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敖国德人民陪审员  梁诗晓人民陪审员  梁孔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童小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