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赵常兰与滁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常兰,滁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37号原告:赵常兰,女,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滁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48608930-7。法定代表人:仲维强,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家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常兰与被告滁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赵常兰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常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常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常兰负担。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