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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学东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陆晓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东,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陆晓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653号原告:王学东,男,1974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负责人:张森,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陆晓鸿,男,1968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原告王学东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陆晓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学东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王学东负担375元,退回原告王学东375元。代理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娟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