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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深圳中金国礼文化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富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国富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金国礼文化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国富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亚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中金国礼文化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刘锦安,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桂林、贾阳霞,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国富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中金国礼文化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03067××××.6)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中金公司是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辖区内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国某公司主张本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国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国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指控上诉人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生产的产品通过国内多家商业银行对外销售、影响范围广,即其指控上诉人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大部分处于上诉人住所地以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提高审判效率的原则,并基于案件的特殊性,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中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金公司以国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国内多家商业银行大肆销售涉嫌侵害其享有的名为“工艺品(如意算盘)”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侵权纠纷。国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并同意继续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国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国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