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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四终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韩胜格与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四终字第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韩胜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华西路三超商务楼。法定代表人张峰,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韩胜格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胜格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胜格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上诉人韩胜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跃兴代理审判员  乔 鹏代理审判员  杜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