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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中法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曹文标与济南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标,济南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中法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曹文标,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济南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兆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文标与被执行人济南融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3)济仲裁字第1227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吉建春审 判 员  隋登科代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