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志英诉被告张新义、驻马店市中金黄金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英,张新义,驻马店市中金黄金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徐志英,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张新义,男,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驻马店市中金黄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街世纪广场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新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英诉被告张新义、驻马店市中金黄金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驻马店市中金黄金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于2015年5月4日已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永慧审判员 张文萍审判员 于素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