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林涛与被告戴齐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涛,戴齐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404号原告杨林涛,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被告戴齐苗,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林涛与被告戴齐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盼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林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齐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林涛诉称,2015年2月5日,被告戴齐苗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壹万元整,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到了还款日期,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戴齐苗未予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被告戴齐苗向原告杨林涛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杨林涛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元整)是实”。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依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而被告未能按约全部归还借款,系违约行为,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诉请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齐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杨林涛借款本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林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戴齐苗负担(该款原告已自愿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