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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林静诉昆明双盈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静,昆明双盈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民初字第54号原告:王林静,男,汉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云南省嵩明县人,现住昆明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昆明双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新广丰食品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陈雪莹。委托代理人:钟斌,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静诉被告昆明双盈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静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林静以被告昆明双盈物流有限公司已付清运费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王林静负担。审判员  郑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