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昌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昌民初字第88号原告赵某。被告郑某。原告赵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吴伟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郑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某诉称:2008年3月原告与被告在同一工厂认识,交往一段时日后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长女郑惠兰,××××年××月生次女郑佳佳。在这期间因各种原因,原告经常受到虐待、打骂及各种侮辱,已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解除婚姻关系;2、双方所生子女:郑惠兰随被告郑某生活,郑佳佳随原告赵某生活。为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被告郑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还是有感情的,而且现在孩子也还小;之前对原告不好的地方被告会改正和弥补。被告郑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赵某与被告郑某于2008年3月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生育长女郑惠兰、××××年××月生育次女郑佳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也已生育两女,婚姻感情基础较好。现在原、被告虽有隔阂,但双方感情并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以家庭、孩子为重,相互理解和包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虽主张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并未提供确切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郑某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吴伟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颖雯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