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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蒙永付与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德地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永付,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德地,李光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392号原告:蒙永付,务工。委托代理人:潘竹青。被告: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子丹。委托代理人:方裕建。被告:张德地,包工头。被告:李光均(曾用名李光军),包工头。本案在审理原告蒙永付诉被告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德地、李光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蒙永付于2015年5月29日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永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原告蒙永付负担。审 判 员  何 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季姿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