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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范建华与许敏静、毕天沛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建华,许敏静,毕天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922号申请执行人:范建华,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许敏静,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毕天沛,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范建华与被执行人许敏静、毕天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许敏静、毕天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96222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468。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许敏静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都永发路3号花都雅居乐花园(扩展)(自编19座)1502房(预售登记)已由本院另案[(2014)穗花法执字第4285号]查封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毕天沛名下有的号牌为粤A×××××的小汽车一辆已由本院另案[(2014)穗花法执字第4285号]档案查封。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另案锁定了被执行人毕天沛的车辆档案,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许敏静所有的上述房产,并委托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上述房产另案处理期间,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9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刘启樑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本书记员 张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