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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诉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本利、杨桂英、杨桂林、杨桂云、杨桂香与被告杨建、山东世纪鲁陵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诉保字第00051号原告杨某甲。原告杨某甲。原告杨某乙。原告杨某丙。原告杨某丁。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覃某某,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山东某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山东某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杨某丙、杨某丁、杨桂香与被告杨某、山东某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山东某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山东某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N8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陈华清自愿用其所有的鄂FL07**号宝马牌小型桥车作为保全财产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山东某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登记在被告山东某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N8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扣押;二、解除担保人陈华清鄂FL07**号宝马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张艳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赵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