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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赖黄福与戴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黄福,戴东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赖黄福,男,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戴东亮,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黄福与被告戴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欲与被告庭外协商,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黄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赖黄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小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