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赖黄福与戴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黄福,戴东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赖黄福,男,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戴东亮,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黄福与被告戴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欲与被告庭外协商,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黄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赖黄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小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