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荆某某诉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430号原告:荆某某,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系沈阳市大东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某,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荆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孙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廖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荆某某诉称:原被告1989经人介绍相识,于1989年9月11日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已成年。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口角。被告经常打麻将、喝酒,对家庭无责任感,不尽义务。原告因病动手术期间,被告都不闻不问,本次为第二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认为与被告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飞马街30号楼261室的房屋由原告和婚生女共同居住,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万元。被告廖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的双方婚姻情况属实,被告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飞马街30号楼261室的房屋归我所有,原告所述的4万元债务不属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9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孩现已成年。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口角。原被告于2009年初购买一处平房,该平房于当年动迁,并给安置房屋一套,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飞马街30号楼261室(德育家园),面积为46.91平方米。房屋拆迁补偿结算单及办理产权相关手续协议签订人均为被告廖某某,该房屋至诉讼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上述房屋回迁后其二人没有居住过,房屋一直出租给他人使用,由原告收取租金。其二人10多年来一直租住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园东巷17号4-6-3室房屋生活。另查,原告于2014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大东民一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主张其夫妻二人为办理安置房屋手续向原告亲属借款4万元尚未偿还,并申请对载有廖某某名字的1.7万元欠条进行笔迹鉴定,后又撤回鉴定申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上的陈述与答辩、结婚证、欠条、民事判决书、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结算单、选房登记表、棚户区回迁户缴费会签单、办理产权相关手续证明回执单、收款收据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准予。因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飞马街(德育家园)30号楼261室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宜分割处理,故对原被告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和确认所有权归属的请求不予支持。考虑到原被告均不在该房屋居住及该房屋一直处于出租他人的状态,并由原告收取租金的实际情况,该房屋由原告使用较为适宜。待房屋取得所有权后,如双方有争议,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原告主张对外负有4万元债务要求双方共同偿还一节,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荆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二、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飞马街(德育家园)30号楼2-6-1室房屋(面积46.91平方米)由原告荆某某使用;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力嘉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款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