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永修县支行与袁浪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永修县支行,袁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永修县支行被执行人:袁浪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永修县支行与袁浪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额为39368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936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永执字第70号中国农业银行永修县支行与袁浪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 旺审判员 熊守明审判员 邓怡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聂洪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