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官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官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何某某,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文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