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牛文康、张革花与韩城市街道办事处新民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文康,张革花,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777号原告牛文康,男,汉族。原告张革花,女,汉族。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薛家伟,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牛文康、张革花诉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文康、张革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文康、张革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牛文康、张革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党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樊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