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马伸桥支行与吴立振,刘久纬借款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马伸桥支行,吴立振,刘久纬,刘焕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05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马伸桥支行。负责人陈亚芳,行长。被执行人吴立振。被执行人刘久纬。被执行人刘焕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2014)蓟民初字第308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立振按生效调解书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30000元及截止2014年4月日前的利息17571.68元和余欠利息,被执行人刘久纬、刘焕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在被执行人吴立振尚欠申请人本金25000元及利息未付。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立振、刘久纬、刘焕民可供执行财产,短期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3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