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花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思金与曹玉香、X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金,曹玉香,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刘思金。委托代理人吴燕芝,上海吉亚���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玉香。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思金诉被告曹玉香、XXX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思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26元,减半收取4113元,由原告刘思金负担。审 判 长 杨荣丰人民陪审员 王思思人民陪审员 陆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