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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花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思金与曹玉香、X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金,曹玉香,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刘思金。委托代理人吴燕芝,上海吉亚���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玉香。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思金诉被告曹玉香、XXX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思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26元,减半收取4113元,由原告刘思金负担。审 判 长  杨荣丰人民陪审员  王思思人民陪审员  陆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