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福建省龙海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与林福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龙海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林福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福建省龙海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法定代表人曾丽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槐文,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龙海市。被告林福清,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龙海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福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龙海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和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龙海市华龙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9元,减半收取为5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