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7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吕生与殷德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生,殷德友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760-1号原告吕生,男,汉族,1967年6月8日出生。被告殷德友,男,汉族,1971年6月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吕生诉被告殷德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吕生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殷德友所有的位于巴林右旗房产予以查封、将被告殷德友所有的蒙DU1X**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将被告殷德友所有的搅拌机3台、配料机2台、20铲车1台、16铲车1台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吕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殷德友所有的位于巴林右旗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殷德友保管;二、将被告殷德友所有的蒙DU1X**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殷德友保管;三、将被告殷德友所有的搅拌机3台、配料机2台、20铲车1台、16铲车1台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被告殷德友保管、使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世佳 关注公众号“”